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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资双方如何维权

摘自《中国人力资源网》


  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无疑是继《劳动法》之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把利剑;而相对于用人单位,也不是完全“吃亏”。这部新法的性质是调整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宗旨就是平衡。那么,2008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模拟案例】:小李是某科技企业的职工,2006年与公司签订过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将于2009年到期。最近,公司对一批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那么等到了2009年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专家答疑】: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要分阶段来看: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根据1995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上述案例中,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若期满终止,公司需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为2008年小李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跳槽,不必支付高额违约金

  【模拟案例】刘先生于2008年7月毕业到某公司任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上岗前公司将为其提供专业的培训,其间有公费出国的培训机会,但如果刘先生5年内离开公司,将要支付收入总和的30%的违约金。2010年,刘先生出国培训,2011年,刘先生觉得现在任职的公司发展前景不好,有家非同类企业欣赏刘先生的工作能力,愿意高薪聘请其去工作。刘先生面对高额违约金和发展前途,难以抉择。

  【专家答疑】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的随意流动以及针对劳动者培训等资金投入的情况,一般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挽留”劳动者。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企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针对上述案例,刘先生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刘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该违约金条款无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刘先生提供的专业培训费用,刘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

  不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模拟案例】 2008年年底,从外地到金华做保安多年的一群小伙,领了当月工资就被单位通知“年后不用来上班了”。几个小伙子在这里当保安最长的已有5年时间了,用人单位一直都没有和他们签劳动合同。他们如何捍卫自己的劳动权利呢?

  【专家答疑】《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单位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将给予严厉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于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案例的当事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各级工会组织反映,或依法向法院起诉。而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寻求援助,是一条很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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