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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何时开始?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互相做哪些说明?

答: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5.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订立?

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6.劳动合同应必备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哪些内容?

答: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二)培训;(三)保守商业秘密;(四)福利待遇;(五)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8.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9.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答: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过去的固定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不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但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当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哪些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现行政策,特指根据《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1997])78号)的规定,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西藏内调的职工。

经协商一致,其他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1.试用期的长短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以上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约定,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2.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

答:约定的试用期的长短如超过了试用期规定,劳动者要求变更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规定的试用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3.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即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劳动者要求约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有关试用期规定中试用期期限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4.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答: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15.用人单位与涉及保守商业机密的劳动者可作哪些特殊约定?

答: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16.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答: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17.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答: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1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职工的身份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本人,并可以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答:在下列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1.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上有什么规定?

答: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23.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4.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6.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27.“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特指哪些行业、工种?

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及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28.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29.在什么情形下,非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应征人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七)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九)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2.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个标准:

一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 (三)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要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此外,劳动者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3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3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按什么程序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将个人的意向反馈给用人单位,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什么证明?

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及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3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者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

38.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9.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续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4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

答: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41.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2.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如何处理?

答: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43.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4.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45.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劳动者过失性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48.用人单位使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答: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因获得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49.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如何举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可通过举报电话、书面材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应记录在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登记立案,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听取举报人的陈述。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自接到举报案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查处。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何时开始?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互相做哪些说明?

答: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5.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订立?

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6.劳动合同应必备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哪些内容?

答: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二)培训;(三)保守商业秘密;(四)福利待遇;(五)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8.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9.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答: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过去的固定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不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但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当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哪些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现行政策,特指根据《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1997])78号)的规定,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西藏内调的职工。

经协商一致,其他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1.试用期的长短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以上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约定,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2.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

答:约定的试用期的长短如超过了试用期规定,劳动者要求变更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规定的试用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3.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即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劳动者要求约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有关试用期规定中试用期期限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4.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答: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15.用人单位与涉及保守商业机密的劳动者可作哪些特殊约定?

答: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16.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答: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17.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答: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1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职工的身份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本人,并可以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答:在下列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1.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上有什么规定?

答: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23.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4.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6.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27.“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特指哪些行业、工种?

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及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28.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29.在什么情形下,非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应征人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七)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九)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2.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个标准:

一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 (三)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要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此外,劳动者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3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3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按什么程序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将个人的意向反馈给用人单位,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什么证明?

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及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3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者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

38.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9.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续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4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

答: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41.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2.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如何处理?

答: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43.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4.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45.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劳动者过失性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48.用人单位使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答: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因获得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49.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如何举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可通过举报电话、书面材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应记录在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登记立案,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听取举报人的陈述。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自接到举报案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查处。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何时开始?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互相做哪些说明?

答: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5.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订立?

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6.劳动合同应必备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哪些内容?

答: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二)培训;(三)保守商业秘密;(四)福利待遇;(五)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8.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9.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答: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过去的固定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不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但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当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哪些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现行政策,特指根据《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1997])78号)的规定,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西藏内调的职工。

经协商一致,其他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1.试用期的长短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以上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约定,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2.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

答:约定的试用期的长短如超过了试用期规定,劳动者要求变更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规定的试用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3.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即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劳动者要求约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有关试用期规定中试用期期限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4.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答: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15.用人单位与涉及保守商业机密的劳动者可作哪些特殊约定?

答: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16.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答: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17.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答: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1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职工的身份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本人,并可以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答:在下列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1.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上有什么规定?

答: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23.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4.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6.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27.“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特指哪些行业、工种?

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及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28.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29.在什么情形下,非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应征人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七)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九)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2.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个标准:

一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 (三)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要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此外,劳动者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3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3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按什么程序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将个人的意向反馈给用人单位,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什么证明?

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及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3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者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

38.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9.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续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4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

答: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41.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2.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如何处理?

答: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43.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4.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45.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劳动者过失性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48.用人单位使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答: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因获得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49.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如何举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可通过举报电话、书面材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应记录在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登记立案,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听取举报人的陈述。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自接到举报案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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