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经济日报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确立在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中。随着市场主体日益明晰和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据了解,目前,全国城镇从业人员2.6亿,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就业5000万人,个体工商户5515万人。在单位就业人员中,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为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0%左右。
直面劳动合同制中的新情况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二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滞后,现行法律没有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有力的处罚措施。
————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其原因主要是企业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通过设定约定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无力赔偿来变相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
———许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就业。但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问题突出。如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重新派遣回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自有职工解雇而空出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
重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了这一制度。
尽管近年来我国集体合同立法有了较大的发展,但随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法律规定分散,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劳动法和工会法虽然都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但只涉及到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争议处理等基本内容;
————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关于集体合同的立法,目前我国主要有《集体合同规定》,在立法层次上处于较低层次;
———集体合同的实施范围过窄,缺少对行业或产业以及地区集体合同的规定。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依然停留在企业一级,对于区域和行业、产业层面的集体合同没有规定;
———没有明确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目前法律对集体协商谈判中的企业责任没有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并未明确何种理由为正当或不正当,更未规定拒绝协商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引人注目
劳动合同法草案,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65条。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主要规定了五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三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五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方面,草案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明确了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此外,针对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等特殊情形,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止和恢复履行的要求。
为了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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