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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作者:薛蓓蓓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是客户经常咨询我们的一个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对这个问题总结如下:

   (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
   签订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长期合同,我们该如何认识这种长期性呢?其实,从字面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可长可短的。然而,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看,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也就是说,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

   《劳动法》规定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有2个:一是为留住一批业务、技术骨干,以保证用人单位能持续发展;二是为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如工作年限较长且年龄偏大的职工等,使这些人解除后顾之忧,安心生产和工作。 然而,实施过程中我们往往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长期性的理解有偏差,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似乎就有了“铁饭碗”,就成了“终身制”。其实不然,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出现或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解除该合同。同时如果该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终止该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需担心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必须包揽劳动者的一辈子。而劳动者也不应当误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可以放松对自己工作努力程度的要求。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固定工”
   固定工是我们原来在计划经济用工制度下使用的一个概念,《劳动法》实施以后,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基本都要求由劳动合同来体现,而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固定工这个独立的类别。固定工的概念,在劳动合同制度体系中,可以说不再使用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不是同一个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可以解除、变更和终止。也就是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它除了不约定终止日期之外,其他方面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一样的。同样要适用下列《劳动法》对于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1.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在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劳动者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不再续订时,劳动合同终止。
   9.经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可以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由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上,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除了不约定终止日期之外,其他方面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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